比赛时间
马球比赛可事先约定共分几节进行,每节时间为七分钟;每赛节之间的暂停时间为五分钟。比赛结束到达7分钟时,铃声响起,比赛继续进行30秒,直到球出界。再次响铃示意该赛节结束。
比赛始末
1、选定场区
比赛开始前,裁判员召集双方队长用抽签(投硬)或其他方法选定场区。
2、开球
比赛开始前,裁判员持球立于开球区圆周外围的中线上,双方队员面向裁判员各自排成一路纵队(最后一人稍偏外,或在二、三号之侧方),双方的先头队员,均不得越过开球区与中线垂直的直径线(见图一)。裁判员以手用力将球掷于两队之间的地面上,球一着地,比赛即为开始。
3、胜一球 球由门柱中间地面或空中全部越过门线,即为胜一球。此外裁判员可以根据第二章第三十七至四十一条规定,判对方胜一球。
4、胜球后再开球
每当一队胜一球后,即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到开球区重新开球,继续比赛。
5、一节时间终了
每当一节时间终了,计时员必须用铃或钟、锣等发出信号,裁判员即鸣笛停止比赛。鸣笛前球已击出,进入球门仍为有效,但此时对方为了救球可以迎击或阻挡,只以一杆为限,此杆即该节最后一击。在此以后,双方任何队员均不得再与球接触。
若信号刚响(比赛即将结束时),遇有队员犯规,裁判员鸣笛判罚后,则延至罚完时止(罚球时须遵照相应的罚球规则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
6、休息后继续比赛
休息时间内双方队员可自由出场活动;休息时间终了,双方队员须经记录台进入场内按照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比赛。
7、调换场区
每局终了休息后,下局开始时,每进一个球,双方都要互换场地,“犯规得分”规定的进球除外。半场结束时如果没有进球,双方仍要交换场地(若7个赛节的比赛在第四节之后为半场;若5个赛节的比赛第三节后为半场)根据交换场地的地点开始重新开球;进球后,比赛应从场地中间重新开始;允许给双方球员合理的时间慢跑到场地中间就位。
8、最末一局
最末一节时间完了,信号一响,裁判员应立即鸣笛停止比赛,全场即告终了。如胜负未决,可作平局结束。如遇第十四条第二款情形,则按该款规定执行。
9、死球
在比赛进行中裁判员鸣笛后,球即成为死球,比赛则停止进行。
10、球有损坏
比赛中遇球损坏或被踏入地中,裁判员即鸣笛停止比赛,另换新球,由裁判员在距离成死球时地面5码(4.5米)处沿着与端线平行的方向,对该地面掷球。(双方队员不得接近发球处小于或等于5码(4.5米),如果在发球时有一方其中的一个队员未能及时赶上,那么他/她必须在尾随到己方之后,方可进行比赛。
11、球出界
球整体全部越出球场界线或木板边后为出界。
一、边线出界:球由边线出界后,裁判员在球出界位置待双方队员离开边线5码(4.5米)后掷球入界,继续进行比赛。
二、端线出界分以下两种:
⑴攻方队员将球从(守)方(端)线上击出界外,则由守方队员发“门球”,即在球门区域与(端)线平行的连接线和垂直线相交的交点上发球。球由哪一半边出界,就放在哪一半边的交点上。发门球时,(须等裁判喊出“开始”或“发球”后,该队员方可击球)(攻)方队员须退出30码(27米)距离以外,(守)方队员则可自由选择位置。 ⑵守方队员将球从(守)方的(底)线上击出界外,则由攻方执行发球的队员在距离(底)线60码(54米)罚球线上与球出界位置相对之点进行发球。(守方队员必须离球30码(27米),攻方队员可以任意选取位置。)
12、更换马匹
队员更换马匹,一般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进行,若在比赛中需要更换马匹时,可自由出场换马匹但不得要求暂停。(每匹马每天只可参加4节(低级别组比赛),2节(中、高级别组比赛),每匹马不可连续参加2节比赛,每节之间必须休息10-15分钟。)
13、判定“得球”
一、某队员在击球线上,或在击球线的最近角度上(角度也不能决定,而是最接近于右手方,同时又是近角小角度的时候。例:如果一个球员是从左边最接近球线,他/她并不一定有球权。即为“得球”。
二、一(攻)方队员在击球线上,对(守)方队员在迎球线上则两人均属“得球”;在他俩驰来击球时,均须向左让开,并由右侧施击。
三、一(攻)方队员在击球线上,对(守)方队员不在迎球线上,而与迎球线有一定角度,不论角度大小均属前者“得球”。
四、一(守)方队员在迎球线上,对(攻)方队员不在击球线上,而与击球线有一定角度,不论角度大小,均属前者“得球”。
五、双方队员均不在击球线与迎球线上而与球行线均有一定角度,则以角度较小的队员为“得球”;角度相等时,则击球线的一方为“得球”。
六、双方队员在同一方向争球时,其角度与球行线(见图2)接近之队员为“得球”。 注:某队员虽在球行线上,但距球较对方为远,则不能认其为“得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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