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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中所挖吃水井泉毋许污秽。其饮马之泉必须另为开挖,不得任牲畜践踏。如违者,
满洲、蒙古责一百鞭,绿旗捆责八十棍。
一、兵马行走草地,俱当步踪接续,衔尾而进。倘敢不接队伍,左右参差,混乱行走,以致 践踏路旁好草者;满洲、蒙古兵丁责一百鞭,绿旗兵丁捆责八十棍。
一、扎营处所,牧放马、驼、羊 只不遵指定草厂任意游牧作践者,满洲、蒙古兵丁责一百鞭,绿旗兵丁捆责八十棍,仍俱插箭游营, 该管官插箭。
一、军器什物内,如撒袋系、刀系不收拾坚固以致遗失,并应带之器械不随身常带者,满 洲、蒙古兵丁责一百鞭,绿旗兵丁捆责六十棍。
一、兵丁凡遇见他人遗失刀箭等物,应即行检〔捡〕起,禀明该管官查问交还。如见有 物件不行检〔捡〕起,虽经检〔捡〕起而不交还者,除满洲、蒙古兵丁责四十鞭,绿旗兵丁
捆责三十棍外,仍插箭游营。
一、并未奉有紧急差使擅行跑马者,满洲、蒙古兵丁责五十鞭,绿旗兵丁捆责四十棍,仍 摘马步行。
一、行军队伍各按次序行走,遇有道路宽窄险峻,亦不得以后搀前。如违,满洲、蒙古
兵丁责五十鞭,绿旗兵丁捆责四十棍,仍俱插箭游营。
一、扎营之后,各营兵丁每帐房派出一人,看蓝旗出营各兵采薪,黑旗出营各兵汲水。如兵丁出 营解手,各营门弁目验明腰牌,准其出入。若定更以后,非奉派拨差遣,一概不许出营。违者,满洲、 蒙古兵丁责四十鞭,绿旗兵丁捆责三十棍,该管署专达、领催、旗队不行约束稽查者,插箭。
一、各营马、步枪炮手兵将所带火药,如安置不如法,以致潮湿点放不灵,并备带疏忽 致有抛洒,以及取用之时任意狼藉者,满洲、蒙古兵丁责五十鞭,绿旗兵丁捆责四十棍,该 管旗队插箭游营。若漫不小心致有遗失者,满洲、蒙古兵丁责一百鞭,绿旗兵丁捆责八十棍, 该管署专达、领催、旗队插双箭游营。
一、行走栓吊马驼,及牧放各项牲畜羊只,俱经给发令单,官兵自当遵照栓吊牧放。如 有栓吊不如法及牧放不及时者,若经管兵丁系满洲、蒙古,责一百鞭,系绿旗,捆责八十棍, 该管专达、骁骑校、署专达、领催、守备、千把总插箭。
一、沿途行走及驻扎之处所有井泉,牲畜饮水必须挨次前进,不得搀越拥挤。如敢故违 以致踏陷污浊井泉者,满洲、蒙古责一百鞭.绿旗捆责八十棍。
行军马驼,最宜爱惜。凡兵丁等牧放,须拣择水草;吊膘,须按照时候,遇有疲乏, 加意调养。夜间尤宜小心看守,偶有遗失,须立时寻获。至所挖井泉,不许污秽。饮马各挨 次序,无许争先,以致壅塞。如有违犯,立即重惩不贷
按:清朝开国之初,为严肃军纪,每遇出征行军,都要颁布或重申军令,入关以后亦未松懈,至道光末年,凡两次钦颁条约纪律,一为雍正九年(1731年)颁布的《上谕军令条约》,一为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颁布的《行军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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