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制定的种马的进口免税办理政策及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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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我部制定了《“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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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种畜(禽)进口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一、免税申请确认程序

进口单位申请免税进口有关种畜(禽),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申报和核实。

二、免税标注确认原则

农业部畜牧业司审核汇总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种畜(禽)进口计划,作为申请免税计划和标注确认免税进口品种和数量的依据。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种畜(禽)进口免税申请时,原则上不受理未申报种畜(禽)免税进口计划的企业申请。对于申请免税进口数量超出计划的,严格按照计划审核。

(一)享受免税进口政策的种畜(禽)必须直接用于或服务于畜牧业生产,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不得用于度假村、马术俱乐部、宠物俱乐部等休闲娱乐场所、消费场所或运动场所。

(二)农业部畜牧业司在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年度免税进口计划的品种、数量范围内,标注确认进口单位免税进口资质和免税进口品种、数量范围。

(三)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受理时间顺序进行免税标注确认。

三、进口后续管理

(一)免税进口的下列种畜(禽),未经合理养殖或饲养,一律不得转让和销售。合理养殖或饲养是指,对免税进口的种畜(禽)应进行一定时间的养殖,以获得家畜仔代、蛋等畜禽产品,且只能饲养或使用于进口单位所属的种畜(禽)场。

1.对于免税进口的种牛、种马,自进口之日起应饲养至年满4岁。
2.对于免税进口的种猪,自进口之日起应饲养至年满2岁。
3.对于免税进口的种羊、种兔及种用其他活动物,自进口之日起应饲养至年满3岁。
上述种牛、种马、 种猪、种羊、种兔等种畜进口时的年龄通过审核其进口时所带的系谱证书确定。
4.对于免税进口的种鸡及种用其他家禽,自进口之日起应饲养60周。
5.对于免税进口的种用禽蛋,自进口后应孵化出种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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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马匹护照

(二)免税进口的动物精液和种用动物胚胎等遗传物质仅限进口单位自用,一律不得转让和销售。

(三)对于免税进口的种畜(禽)在养殖或饲养过程中因疫病、伤残等原因而不能继续承担种用用途,需要进行相关必要处理的,进口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四)种畜(禽)免税进口后,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确保进口单位和免税进口的种畜(禽)的最终用途符合《通知》的相关规定,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免税进口种畜(禽)的后续相关工作。

(五)免税进口的种畜(禽)只能用于《审批表》限定的用途和地区,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进口单位,一经查实,将暂停其1〜3年免税进口资格,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进口单位立即补缴在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项下已免税进口有关货品的相应税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所在地海关。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免税进口种畜(禽)的进口单位应在免税进口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进口种畜(禽)的情况(包括名称、性别、代次、数量、交易金额、进口时间、农业部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编号),以及《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和企业自行打印的加盖企业公章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以正式文件报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畜牧业司备案。

(二)因生产计划变动等原因,已获得免税标注确认但实际未进口的单位,须将免税证明文件退还农业部畜牧业司并说明原因。未按规定备案或退还相关表格的,在补报相关材料之前暂停为其进行免税标注确认。

(三)为其他单位进口代办申请免税进口手续的代理单位,如果连续两次提交免税进口申请但未实际进口,而且无整批检疫不通过、进口单位终止合同、供货单位终止合同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其代办申请免税进口手续的资格。

(四)进口单位实际进口数量明显少于进口计划,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免税进口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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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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