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马联耐力赛规则第七版最新2011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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琥珀 发表于 2011-1-19 14:21:0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9 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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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我们的耐力赛与国际马联(FEI)信息同步, 赵吉平老师对原先的第七版规则做了矫正,和更新(红字部分为修改部分)。大家可以一起学习,积极和国际接轨, 希望早日中国队在国际耐力赛赢取佳绩!

                                                                 耐 力 赛 规 则

                                                                           第七版 2009年1月1日生效
                                                                                   2011年1月1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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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itzerland                                                                           www.fei.org

序言
国际马术联合会关于马匹利益的行为准则
第一章  竞赛
第800条 概述
第801条 比赛路线
第802条 比赛路线标志
第803条 路线图
第804条 改变路线和改变计划或取消比赛
第805条 出发方法
第806条 用时和记时
第807条 竞赛与公平
第808条 比赛规程
第809条 着装
第810条 鞍具与装备
第811条 虐待行为
第812条 重量
第813条 排名
第二章 耐力赛定义
第814条 耐力赛赛事的分类
第815条 适龄资格
第816条 达标程序和能力证明
(请参考耐力赛指导备注中的变更序列)
第817条 邀请
第818条 报名
第819条 出场报名
第三章  验马、马匹检查、医药控制
第820条 兽医控制
第821条 马匹的检查和验马
第822条 最佳状态奖
第823条 比赛期间的兽医治疗
第四章  耐力赛赛事官员
第824条 官员的职责
第825条 国际耐力赛的官员
第五章  奖励和颁奖仪式
第826条 奖励
第827条 颁奖仪式
附录1:国际马联裁判的晋级
国际候补裁判
国际裁判
附录2:裁判  级别
2星级国际马联官员的指定
3星级耐力赛官员的晋级
4星级耐力赛官员的晋级
附录3:技术代表  级别
2星级技术代表的指定
3星级技术代表的晋级
4星级技术代表的晋级
附录4:兽医  级别
2星级国际马联兽医官员的指定
晋级3星级国际马联兽医官员
晋级4星级国际马联兽医官员
附录5:各种赛事中技术官员的定额

序 言
本耐力赛规则为第七版,自2009年1月1日开始生效。于本规则生效之日起,所有以前同类规则文件的内容(所有其它版本和官方文件)失效。
尽管本规则是国际马术联合会国际耐力赛的规则细则,但它必须结合规则总则和兽医总则的条款共同使用。
本规则无法预见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因此,考虑到附录所提及的适合的环境和指导注解中所推荐的安全进行竞赛意见,为了能够推进这个项目,本规则制订了较为灵活的制订。另外,裁判长和兽医有责任在任何无法预料的事情或异常情况发生时,应尽量以接近国际马术联合会总则和本规则的原则,本着体育精神做出决定。

国际马术联合会关于马匹利益的行为准则

国际马术联合会希望所有参与国际马术运动的人士都要克守国际马术联合会的行为准则,即承认、接受在任何时候马匹的福利应该放在第一位,即高于竞赛,决不受商业利益左右。
1.在任何训练和比赛准备阶段马匹利益必须是万般事务中优先考虑的。如良好的马匹管理、调教手段、钉蹄、马房和马匹运输。
2.在允许马匹和骑手参加比赛之前,必须确认他们的健康状况和其能力适合所参加的比赛。这包括所使用过的药物治疗、所进行过的外科处置、孕期母马或对马匹的虐待不致影响马匹的利益或安全。
3.比赛条件不许影响马匹的利益。这包括要精心准备竞赛场地、地面质量、天气条件、马厩、适合赛后马匹安全运输的场所。
4.努力保证马匹在比赛之后得到应有的重视,并在其竞赛生涯结束后得到善意的对待,如适当的医疗、伤后处置、安乐死和退役。
5.国际马术联合会致力于所有参与马术运动的人士达到其专业领域的最高教育水准。
本行为准则完整内容的可以向国际马术联合会索取。
地址:Avenue Mon-Repos 24, CH-1000, Lausanne 5, Switzerland
电话: +41 21 310 47 47
包括:英文和法文版本。同样可以从网上下载。
网址: www.fe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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琥珀 发表于 2011-1-19 14:23:00

第一章 竞赛

第一章  竞赛
第800条 概述
800.1 马术耐力赛是检验参赛者在耐力赛的赛道、距离、天气、地形和时间的挑战中安全掌控马匹的能力和适应力竞赛。因此,技术代表、裁判组、赛事监管、兽医委员会、领队随队兽医、马夫特别是骑手,最重要的责任就是确保马匹的健康和福祉,要做到这点就要求各方既要专业更要细心,特别要求骑手的专业素质。要取得比赛的成功参赛者必须熟悉所骑乘的马匹怎样才能以安全且有效地步法进行越野骑乘。在耐力赛中任何马属动物都被定义为“马匹”。
800.2 耐力赛比赛是由若干个赛段组成。
800.2.1 原则上每个赛段长度都不得超过40公里也不少于20公里。
800.2.2 在每个赛段终点必须设有接受兽医检查的强制休停区。由外国兽医代表(FVD)和主任兽医 (PVC)讨论决定每一赛段的距离和每个兽医检查站马匹控制休停的时间。
800.2.3 在160公里的比赛中至少要设立五个兽医检查站,加之终点检查。(6个赛段)(如果技术代表(TD)建议,也可降为5个赛段)。
800.2.4 各个赛段的比赛可以在单日或多日完成。
800.2.5 耐力赛的每个赛段都必须以强制休停或停止比赛点分开。
800.2.6 耐力赛每一天的比赛必须至少分为两个赛段并由兽医检查和强制休停或停止比赛点分开。
800.2.7 在所有耐力赛比赛中至少要保证有一次不少于40分钟的休停。
800.2.8 在三星级或更高级别的比赛中休停时间必须要达到每公里1分钟的比例,比如160公里的比赛总的休停时间至少要保证160分钟。
800.2.9 在一日赛事中每次休停时间最长为60分钟,在三星级以上的比赛中至少要有一次长于50分钟的休停。
800.2.10 同样,在全部兽医检查站必须有至少40分钟的恢复检查,这种检查至少距离再次出发有15分钟。
800.3 无论比赛采用什么样的出发顺序和起跑方法,每个参赛者都按照其单独记时的方法进行比赛。
800.4 耐力赛是进行记时的比赛。通常在各赛段中用时最短并成功通过最后兽医检查和药物检查并没有违背本规则、FEI总则或FEI兽医规则中有关马匹安全规定的人和马匹为比赛的优胜者。比赛应该允许参赛者根据比赛时间自己决定采用各种步态,但是:
800.4.1 由于比赛路线的条件或考虑到其它一些因素对赛道安全的负面影响,组委会(OC)应和技术代表(TD)商定某一赛段的限制时间和兽医检查站的关闭时间,以确保参赛者不致因某种步态落后太远,这也是出于保证马匹的安全。
800.4.2 反过来说,由于比赛路线的赛道条件所限,考虑到安全等因素,组委会(OC)可以和技术代表(TD)商定某一赛段为限制步态路段或限制最快速度路段。但是这种路段的确定完全是出于当日特殊环境和状况的考虑,每次不得超过5公里或比赛路线的5%。一般情况下限制速度或限制步态路段不能超过一个赛段也决不能设在最终赛段。
第801条  比赛路线
801.1 在越野路线受到地形限制的情况下技术代表(TD)应该和组委会(OC)商讨增加技术的挑战性。通过人为:改变地面状况、改变地形、改变高度或改变方向等技术指标的挑战性。
801.2 要在比赛规程中要明确标明地貌类型和高差。
801.3 原则上用于车辆行使的硬质路面不得超过比赛路线的10%。
801.4 一般情况下难度过于苛刻的路段应设置在比赛最初阶段。
801.5 赛段的距离要由组委会决定并在计划中公布。
801.6 赛道上技术挑战可以包括自然出现的障碍,比如壕沟,陡坡,下高台或水面,但是不可为了增加赛道的挑战性人为建造。
801.7 这些技术挑战应该尽量保持其自然状态。如果有必要可以进行加固以确保在整个比赛中处于同一状态。
801.8 终点路段必须有足够的长度和宽度容纳若干名参赛者同时冲刺而互不干扰,并且留有充分的余地以保证参赛者以高速或疾驰通过终点后可以安全停住马匹。终点必须尽可能临近兽医检查站。
第802条 比赛路线标志
802.1 基本要求:比赛路线上放置标志所遵循的原则即保证参赛者在沿着路线标志前进时不会产生疑惑。可以用旗帜、带子、指示物、白灰、油漆涂料等进行标志。
802.2 路线顺序:参赛者必须按照第802条6款中所指的地图上标志所注释的方向完成全部线路。
802.3 路线错误:任何路线错误必须在其错误开始的地点重新通过,否则将受到被淘汰的处罚。作为一种变通,如果参赛者要改正已经犯的路线错误已不现实或者考虑到马匹的利益,裁判组可以做出决定让参赛者完成一段相同距离和地形特点的路段,这一路段应是单程路段以确保参赛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以正确的顺序通过每个兽医检查站。在这种情况下,参赛者只可能获得完成比赛的证书来证明其完成此次比赛的能力。但是其成绩不能获得最佳奖励,也不能被记入团体赛积分或个人赛排名。
802.4 边界旗:在整个赛段中必须使用边界旗子或其它可以接受的指示物来界定各个赛段的起点和终点。这些旗子或指示物必须受到尊重,任何的冒犯行为将受到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除非参赛者改正所犯错误)。在可能会出现抄近路的路段,组委会必须分派赛事监管进行控制以保证必须通过区域的严肃性。
802.5 沿途标志:方向指示旗帜或标志是指示行进方向,用以帮助参赛者辨认要完成路线的。它们必须放置在参赛者不用损失时间就可以看到的地方。每10公里应该放置距离标记。
802.6 路线示意图:每个参赛者可以在赛前索取一张绘有赛道路线并标明强制休停点或必须通过路段的路线示意图或比赛路线图。在四星级比赛中组委会必须为每个参赛者提供一张这样的地图。
802.7 起点和终点:各赛段必须用恰当的指示标志物清楚无误地标明起点和终点。
第803条 路线图
803.1 地图:当最终路线确定之后,最好在赛前技术会上,每个参赛者应该在比赛之前得到一张比例尺大于1:50,000的地图。
803.2 完成比赛路线设计:耐力赛路线至少要在比赛七天前正式确定下来并经过技术代表核准后交付裁判组。
第804条 改变路线和改变计划或取消比赛。
804.1 改变路线:在比赛路线正式确定之后,没有经过技术代表(TD)(GJ)和裁判组的同意不得做任何改动。
804.2 改变比赛时间或延期:异常环境条件下如在第804条第2款4中的情况下比赛出发时间可以改变或延期的决定:
804.2.1 比赛之前(在第一次验马一个小时之前):要由技术代表与组委会代表、外国兽医代表、兽医代表和裁判长协商后做出决定。
804.2.2 在比赛开始后:要由裁判长与裁判组、组委会代表、外国兽医代表、兽医代表和技术代表协商后做出决定。
804.2.3 组委会的责任:在所有比赛中赛事组委会应该做出30小时的开赛时间变更或整个赛事延期的应急预案。在国际四星级正式锦标赛比赛中,组委会所编制的赛事计划书要包括这项预案内容。
804.2.4 异常环境:异常环境是指由于突然发生的情况显然可以导致比赛的不公平或危及骑手和马福祉。具体的例子和判断建议参照耐力赛指导备注。
804.3 取消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出现第804条3款4中所指的突发事件或异常状况时,可以根据以下条款取消比赛:
804.3.1 在比赛开始之前(第一次验马一个小时之前)要由技术代表与组委会代表、外国兽医代表、兽医代表和裁判长协商后做出决定。
804.3.2 在比赛开始后:要由裁判长与裁判组、组委会代表、外国兽医代表、主任兽医和技术代表协商后做出决定。
804.3.3 组委会的责任:在所有比赛中赛事组委会应该赛事做出应付取消比赛和疏散地点的预案。
804.3.4 突发事件或异常状况:一些突发的,即使通过调整路线、改变比赛时间或延期比赛也不能避免会导致威胁到骑手和马匹安全的事件或状况。具体的例子和判断建议参照耐力赛指导备注。
804.4 耐力赛的属性:在任何情况下应该记住这个项目本身就是挑战地形、天气和各种环境的持久力的测试,因此,延期、改变时间和取消比赛只是一种极端的措施。
804.5 公告:在出现任何上述状况,参赛者和领队应该在出发前或开始相关赛段比赛前用适当的方法通知到人。
第805条 出发方法
805.1 在得到出发指令之前马匹不得越过起跑线。
805.2 参赛者在出现任何出发错误时应该回到出发点重新出发,否则将受到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但是,其出发的时间应以最初发出指令的瞬间开始计算。
805.3 任何出发未按时到场参赛者,其出发时间将按照原定的出发时间计算。任何迟到超过15分钟的参赛者将不允许出发并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805.4 在多日赛中的后续日比赛不能采取集体出发的方法。应该按照前一天结束所记录的相同的时间间隔出发。后续的出发时段要由裁判长和技术代表与组委会协商决定。如此余下的参赛者将一起出发。
第806条 用时与记时
806.1 鉴于用时在比赛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组委会必须确保每个参赛者的出发和结束的时间要由有资质的人员用同步记时方法精准计算和记录。(见耐力赛指导备注。)
806.2 每个比赛所有参赛者的用时都将被记录在一个记时卡上或选用一个适当可靠的方法。(见耐力赛指导备注)。
806.3 在用电子记时系统作为主要记录时,组委会必须安排有效的备用电源并备份所有信息的记录。要安排监管人员负责记时系统的监视器,每个赛段的起点和终点要有记时员记录每个参赛者的比赛时间。
806.4 时间是从出发指令开始到参赛者越过终点线时进行计算。
806.5 在兽医检查站必须执行强制休停。(见耐力赛指导备注)。
806.6 在兽医检查站的记时环节要能够避免因多匹马同时到达进行马匹检验而被耽误。
第807条 竞赛与公平
807.1 在比赛赛道上骑手可以牵引马或跟着马步行,但是在任何一天的比赛中必须骑在马背上通过起点和终点的标志线,否则将会受到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807.2 不按照限制时间完成比赛的参赛者将受到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807.3 在比赛开始后不允许其他人牵引或骑乘参赛马匹,否则将受到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807.4 故意降低速度阻碍其他参赛者的超越将受到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这不仅是针对参赛者之间的名次之争,也适用于较慢的骑手被套圈或被超越时的故意放慢速度或其它阻碍手段。
807.5 失去下一个赛段比赛资格或因任何原因被取消比赛资格的参赛者必须马上离开赛道,除非没有可选择离开的道路和经过裁判的同意是没有权利继续前进的。否则,即使没有裁判也要经过赛事监管同意。
807.6 比赛中在赛道上允许的帮助:
807.6.1 比赛规程中要详细表述在兽医检查站内和赛道上的什么地方可以帮助参赛者。
807.6.2 必须至少每10公里要为参赛者提供用水。
807.6.3 在赛道上参赛者在诸如摔到马下,人马分离或者蹄铁松动脱落的时可以接受帮助。
807.6.4 参见耐力赛指导备注所列出的允许的帮助。每个赛事应该在比赛规程中有所说明。
807.7 禁止的帮助:以下的行为通常是被禁止的,可能会导致参赛者被裁判黄牌警告或被取消比赛资格。不限于以下:
807.7.1 在赛道上任何部分人以自行车、徒步或非参赛骑马跟随、引导或同行。
807.7.2 在赛道的任何部分提供应该本应该在特殊地点才允许的帮助。
807.7.3 在赛道的任何部分接受无权人员提供的帮助。
807.7.4 在赛道上的任何部分以无权的车辆进行跟随、引领或陪伴。
807.7.5 在兽医检查站借助第三方驱赶马匹做快步。
807.7.6 在赛道上由他人使用任何手段激励马匹。
807.7.7 截断铁丝栅栏、为了清除道路而改变围栏区域、砍断树木或为了降低难度改变赛道地形。
807.7.8 接受任何来自第三方的干预,无论主动请求与否,只要参赛者或者其马匹从中获得了利益。
第808条 比赛规程
808.1 国际耐力赛(CEI)的组委会印制比赛规程中没有必要重复总则和本规则的内容。而要充分说明比赛的类别、比赛距离、行进速度、限制时间和每个赛段的限制时间、资格要求、出发方法、赛道标识方法、强制休停点的执行程序、赛道的地形(包括高度的改变)和可能的障碍。
808.2 赛事规程中其它特别的内容参见耐力赛指导备注。
808.3 比赛的其它要求(报名截止日期、地点和开始时间、强制休停的数量和用时还有报名费和奖励),通常还要包括行政安排如运输工具、参赛者的食宿安排和马夫、马厩、草料等事项。
第809条 着装
809.1 在所有耐力赛比赛中任何人骑在马背的时候强制带好经过认证的,符合耐力赛标准的并足够牢固的马术安全头盔。
809.2 在国际耐力赛(CEI)比赛中安全马靴的后跟要高于12毫米,否则就要使用笼型、封闭马镫或安全马术马镫。
809.3 除了在国际耐力赛(CEI)比赛对服装有要求外,比赛服装以适合比赛并不影响马术耐力赛形象为准。
在所有三星级和四星级国际耐力赛(CEI)比赛中必须穿着以下服装:
809.3.1 在参加赛前活动、开幕式、展示活动最佳状态奖颁奖和颁奖仪式时,
•骑手:团服或个人正装制服,不允许穿短裤、牛仔裤、软运动鞋或凉鞋。
•随队官员、马夫、随员:团服或个人正装制服,不许穿短裤、牛仔裤、软运动鞋或凉鞋。
•国际马联官员:正装包括西装如必要带领带,不允许穿短裤、牛仔裤、软运动鞋或凉鞋。
809.3.2 在比赛过程中:
•骑手:适合比赛的衬衣或带衣领的马球衫。
•随队官员、马夫、随员:团服或个人服装,在兽医检查站区域内不允许穿短裤或凉鞋。
•官员:正装工作装,不允许穿短裤或凉鞋。
第810条 鞍具与装备
810.1 原则上对鞍具没有约束;禁止使用折返缰(running reins)/法国缰。但是鞍具必须安全完好并适合马匹。
810.2 在比赛规程中可以对安全装备做出特别要求。
810.3 禁止使用马鞭(类似马鞭的用具)和马刺。
810.4 允许使用手机和GPS系统。所有其它的通讯器材必须在赛前经过裁判的批准。
第811条 虐待行为
811.1 裁判可以清楚判定的毫无疑义的单次的或连续的虐行将受到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并将报告国际马术联合会。
811.2 对于虐行的报告必须配有最能证明该行为的目击证人的签字和其联系方法。报告必须尽快呈交裁判组或组委会主任。
第812条 重量
812.1 在所有成人四星级国际耐力赛锦标赛比赛中,骑手最轻的骑乘重量必须达到75公斤。
812.2 在所有成人三星级国际耐力赛(CEI)比赛中,骑手最轻的骑乘重量可以为75公斤和70公斤,具体可以在核定的赛事规程中公示。最低骑乘重量为75公斤的成人锦标赛达标赛事参见第816条3款13。
812.3 然而在1星级和2星级国际耐力赛中可以在报请国际马联批准后选择采用重量区分或性别区分的办法,但是必须在国际马联的规程中明确说明。
812.4 在青、少年比赛中没有最轻重量限制。
812.5 在限制最轻重量的比赛里,比赛出发之前必须进行重量评定,并可以在终点后或赛段的任意点进行监督。
812.6 参赛者在秤重时如果必要可附加上其所有鞍具(不包括水勒)。参赛者在所有赛段中必须保持最低骑乘重量,否则将受到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如果有必要在通过终点线后马上复磅是骑手的义务。
812.7 组委会必须提供可以并已经校准的重量计量器。
第813条 排名
813.1 个人排名:在耐力赛中按照比赛要求用时最短的,通过之前和最终的兽医检查的人马组合为优胜。在比赛规程中必须明确说明比赛成绩的排名方法。
813.2 团体比赛:优胜队是在比赛之后将全队中最好的三个成绩相加用时最短的队。在比分相同的情况下,以第三名参赛者最好成绩的队为优胜。在比赛中如果少于3名队员的参赛队时,其比赛成绩不能进行团体排名。
813.3 平局:当两个或多个同时出发的参赛者在总的用时相同,他们的排名要根据各自通过终点线的时间计算。
813.4 在比赛中被取消比赛资格、退出比赛即意味着在下一个赛段失去资格:
813.4.1 取消比赛资格:是指违反本规则、国际马联总则、国际马联兽医规则或比赛规程中的规定后被裁判判罚不能参加后面的比赛。
813.4.2 失去下一赛段资格:是指参赛者不能通过兽医检查、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路线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或完成比赛。
813.4.3 退出比赛:是指参赛者自动退出比赛,但是主动的意思是退出比赛的参赛者在退出之前顺利地完成了相关整个赛段,通过了所有前面和这个赛段的兽医检查,包括强制恢复休停或兽医复查;没有第813条中其它离开比赛的条款。
813.5 整个比赛的任何地点退出比赛的马匹无论是自愿退出或是被处罚,马匹必须在退出比赛后30分钟内进行兽医监检查。如果在比赛路段中途退出比赛,其马匹也必须在回到比赛聚集点后尽快经过一名兽医组成员的检查,并记录相关兽医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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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耐力赛定义

第二章  耐力赛定义

第814条 耐力赛赛事的分类
国际耐力赛赛事分为:
•CEI(国际耐力赛),
•CEIO(国际耐力赛正式赛)。
以下列出的国际耐力赛赛事要执行国际马联总则及本规则。国际耐力赛分为:
814.1 国际耐力赛
814.1.1 这类赛事必须执行国际马联总则及国际马联耐力赛的规则。
814.1.2 这类赛事必须只能是正式的个人比赛。
814.1.3 如果设置团体项目,可能不被视作正式团体赛,每个团体赛队员则自然为个人赛选手。团体赛参赛队伍的数目可以由组委会根据情况决定。每队可由三至五名队员也可由不同国籍的队员组成,具体细节要在比赛规程中规定。
814.1.4 这类赛事可能结合扩大的国家级赛事或经国际马联核准的系列赛事,但是必须经过技术委员会磋商后认证,无论比赛距离是多少,技术委员会都有权要求赛事达到国际正式耐力赛和四星级国际耐力赛的要求。
814.1.5 国际耐力赛编入国际马联规程(CEIs)分为以下四个星级的比赛:
814.1.5.1 四星级:成人锦标赛为距离至少160公里的一日比赛;青、少年锦标赛为距离为最少120公里最多130公里的一日比赛。但在区域性锦标赛中,只能因为气候条件的由组委会当地考虑申请调整比赛距离。兽医检查站的最快脉搏指标:20分钟内为64bmp。
814.1.5.2 三星级:赛程为140-160公里的所有单日赛;日赛程为90-100公里的两日赛或70-80公里的三天以上比赛。兽医检查站的最快脉搏指标:20分钟内为64bmp。
814.1.5.3 二星级:赛程为120-139公里的所有单日赛;日赛程为70-89公里的两天以上比赛。兽医检查站的最快脉搏指标:20分钟内为64bmp。
814.1.5.4 一星级:(低水平赛事)赛程为80 -119公里的所有单日赛。兽医检查站的最快脉搏指标:20分钟内为64bmp。
814.1.5.5 最终的兽医检查最快脉搏指标:30分钟内为64bmp 。
814.1.5.6 参加国际马联批准的赛事,所有骑手和马匹必须按照国际马联总则在国际马联注册。
814.1.6 为了提升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运动水平或为以后的规则修订进行实验,国际马联可能会设定特别类型的比赛以适应特殊的国际耐力赛星级系统需求,包括重量区分选择、特殊的级别划分。在这种情况下要对国家马术协会向国际马联兽医委员会提出要求。
814.1.7 国际马联在与国际马联技术委员会,组委会和相关国家马术协会磋商后,将决定世界杯决赛、国家、区域、洲际、世界系列赛事或多项杯赛所执行星级标准。
814.1.8 在比赛中,如果兽医委员会主席与外国兽医代表、裁判长、技术代表和组委会讨论后认为比赛会危害到马匹安全时,脉搏指标可以降低。
814.2 国际耐力赛正式赛
814.2.1 国际正式耐力赛必须执行总则及耐力赛规则的条款。
814.2.2 在国际耐力赛正式赛中必须设立个人项目和团体项目。每个国家只能派出一支代表队。至少要有三个国家代表队参赛,才被承认为正式团体赛。每个参赛队由最少3名最多4名相同国籍的队员组成。最终成绩取全队前三名最好成绩。在比赛中即使奖牌或奖励空缺,少于3名队员的参赛队的成绩也不能进行排名。
814.3 区域性比赛
区域性耐力赛比赛必须与执行本规则和国际马联总则一样执行所属地区奥委会的规定。
第815条 适龄资格
815.1 满14周岁并经过本国马术协会批准授权的任何人都符合参加个人或团体参赛所有耐力赛比赛(国际耐力赛、国际正式耐力赛和锦标赛)。
815.2 马匹:
815.2.1 马匹至少年满5岁才有资格参加初级赛。
815.2.2 在国际耐力赛(CEIs)从一星级通过两星级比赛时,马匹至少年满6岁。
815.2.3 参加三星级比赛马匹至少年满7岁。
815.2.4 参加四星级国际正式赛和锦标赛马匹至少年满8岁。
815.2.5 明显怀孕的母马,也就是120天或产驹后未分栏的母马不得参加国际耐力赛以上的比赛。
815.2.6 所有参赛马匹的年龄的确定要根据相应的赛事进行,也就是依据可靠的注册登记或在马匹护照上的兽医的记录。北半球马匹的年龄计算是从一月一日,而南半球是从八月一日。
815.3 马匹的强制休整:
815.3.1 在参加完国际耐力赛之后的马匹再次参加国际马联赛事之前,必须按规则完成了一段最少时间的强制休整。
比赛距离   0 — 40公里                6天休息(只适用退赛马匹)
                    0 — 80公里              13天休息
                    80公里以上              20天休息
815.3.2 介入治疗的定义为:
任何穿刺、皮肤切口、仪器或外部材料的植入都被认定为介入治疗。根据规则采用的口服电解质或针灸不属于此项任何由于新陈代谢问题失去比赛资格的马匹如果不进行治疗就会危害到马的福祉的情况,被视做介入治疗。
815.3.3 如果马匹在任何国际耐力赛中因新陈代谢问题失去比赛资格,并且需要立刻介入治疗的,它就必须经过至少60天的休息后才能再次参加国际耐力赛赛事。
815.3.4 如果马匹在连续两次或三个月内两次在国际耐力赛中因新陈代谢问题失去比赛资格,并且需要立刻介入治疗的,它就必须经过至少90天的休息后才能再次参加国际耐力赛赛事。
815.3.5 国际兽医代表和治疗兽医有责任逐一对介入治疗病例进行审核,并规定强制休息期限和授权的治疗。
815.3.6 国际马联技术委员会可能还会决定增加时间。
第816条 达标程序和能力证明
(请参考耐力赛指导备注中的变更序列)
816.1 初级资格:由各国家马术协会管理。
816.1.1 不要求人与马匹组合但必须达到:
816.1.1.1 以每小时16公里或低一些的速度成功两次完成距离为40-79公里和两次完成80-90公里的测试。
816.1.1.2 或以每小时16公里或低一些的速度成功三次完成距离为80-90公里的测试。
816.1.2 骑手和马匹必须在24个月之内完成以上需要的测试以获得参加国际马联赛事的资格。
816.2 国际耐力赛(CEI)星级资格:依据国际马联数据库的记录和各国家马术协会的证明。
816.2.1 所有马匹和骑手必须成功完成初级资格赛才能符合国际耐力赛的星级赛事的参赛资格。
816.2.2 马匹和骑手不一定配对但必须成功完成国际马联的星级晋级程序的比赛,从成功完成一星级开始向每个更高的级别晋级,第814条中已规定。
816.2.3 骑手的星级资格是终生的。
816.2.4 马匹的星级资格为24个月有效。在这段期间马匹如未能晋级更高级别,就要再次重新在现有级别获得资格后才能再继续晋级。
816.3 四星级锦标赛:青、少年骑手
816.3.1 马匹必须依照以上的初次参赛和国际耐力赛星级资格程序取得晋级,包括证明相应能力的赛事距离。
816.3.2 马匹必须至少两次成功完成2星级以上的国际耐力赛比赛。
816.3.3 这两次比赛至少一次要与四星级锦标赛是相同的距离并快于最慢的速度,锦标赛则必须在赛前的24个月到60天完成,较长时限则是对报名的马匹与骑手配对完成比赛的马匹。
816.3.4 骑手必须依照以上的初次参赛和国际耐力赛星级资格程序取得晋级,包括证明相应能力的赛事距离。
816.3.5 骑手必须至少3次成功完成两星级以上的比赛。
816.3.6 这3次比赛至少一次要与四星级锦标赛是相同的距离和最慢的速度指标,并必须在锦标赛报名截止日期前的24个月之内和60天之内完成,较长时限则是对报名的马匹与骑手配对完成比赛的骑手。
816.3.7 资格记录与证明:必须按照要求将骑手和马匹经过核准的的成绩记录在国际马联数据库记录和马匹护照、证书上。但最提供证明仍是每个国家马术协会的基本责任。
成人:
816.3.8 参赛马匹必须按照上述步骤逐步从初级和国际耐力赛星级取得参赛资格的晋级,并获得能够完成相当比赛距离能力的证书。
816.3.9 马匹必须至少3次成功完成两星级以上的比赛。
816.3.10 这3次比赛至少一次要与四星级锦标赛是相同的距离并快于最慢的速度,并必须在锦标赛报名截止日期前的24个月到60天之内完成,较长时限则是对报名的马匹与骑手配对完成比赛的马匹。
816.3.11 骑手必须依照以上的初次参赛和国际耐力赛星级资格程序取得晋级,包括证明相应能力的赛事距离。
816.3.12 骑手必须至少5次成功完成两星级以上的比赛。
816.3.13 这5次比赛至少一次要与四星级锦标赛是相同的距离和最慢的速度指标,并必须在锦标赛报名截止日期前的24个月和60天之内完成,较长时限则是对报名的马匹与骑手配对完成比赛的骑手。
816.3.14资格记录与证明:必须按照要求将骑手和马匹经过核准的的成绩记录在国际马联数据库记录和马匹护照、证书上。但最提供证明仍是每个国家马术协会的基本责任。
第817条 邀请
817.1 国际耐力赛
赛会负责接待的随队官员和参赛者,无论是参加个人赛还是非正式团体赛的人员数量将以组委会接待规格决定。可接受的参加比赛的人数将以发给个国家马术协会的正式邀请函中确定。
817.2 国际耐力赛正式赛和锦标赛
发往每个相关国家协会的正式邀请函中至少包括4名参赛选手、5匹马,最多6名参赛者和6匹马,一名非兼参赛领队和一名外科随队兽医。
817.3 马夫
国际耐力赛、正式国际耐力赛及锦标赛比赛的组委会必须接受每名参赛者配备两名马夫。
817.4 团体与个人
在锦标赛中,以下的个人和团队有资格参加比赛。
817.4.1 团体:如果一个国家派出三名或多名参赛者出赛,最多可有四名参加团体赛也有资格进行个人比赛和获奖。
817.4.2 个人:如果一个国家派出少于3名参赛者出赛,就不可参加团体赛而只能有资格进行个人比赛和获奖。
817.4.3 参见总则第108条的规定来决定锦标赛的团体赛各队的参赛数量。
817.5 费用和特殊待遇
根据规则,世界锦标赛和洲际锦标赛组委会负责所有被邀参赛者、马匹、马夫及随队官员(领队和兽医)从第一次验马的前一天到锦标赛结束后一天的交通及起居费用。所有这些应该在比赛规程中明示。
第818条 报名
818.1 可报名参赛的马匹必须符合比赛规程的规定。
818.2 所有被邀请的或提名参加国际赛事的参赛者必须由国家协会报名。所有被某国家协会选派的外国参赛者必须为组委会所接受。组委会可以拒绝接受任何其他报名。
818.3 国家马术协会所报名参加国际马联世界锦标赛的参赛者只能是在相关的技术委员会资格认定并被办公会议核准的。
818.4 如果国家马术协会所报名参赛的人员和马匹多于参赛队所规定的数量,该队领队必须在通过第一次验马的参赛者和马匹中指定参赛者。
818.5 组委会绝对不可限制符合参赛条件的参赛者和参赛队报名参加国际马联的锦标赛。
818.6 根据以下的818.6.1,  818.6.2  和818.6.3必须的条款,报名参加国际马联成人锦标赛必须经过三个阶段。
818.6.1 意向报名必须在比赛开始前8周送达组委会。
意向报名是指某个马术协会将派出参赛者参赛的确实意向。
必须申明其参赛的意向是个人赛还是团体赛或个人团体均参赛。
818.6.2 参赛报名必须至少在开赛四周前送达组委会,内容包括参赛者的名单和马匹与国家协会有可能替换的候补骑手和马匹。参赛报名的参赛者和马匹数量不可超过被邀请计划数量的两倍。一旦完成了参赛报名,国家协会就只能派出少于报名数量而不能多于报名数量的参赛者参赛。在提交参赛报名之后任何国家马术协会如不参加比赛也不会被组委会接受,而只可以将其退赛的申请的理由报告秘书长以便由国际马联裁判团来决定。
818.6.3 确认报名必须至少在开赛前四天送达组委会。这个报名是最终所选派的将要前往赛区的参赛者和马匹。确认报名人马的名单必须出自参赛报名并不可超出其数量。确认报名一旦送出马匹和参赛者的替换就必须根据组委会的决定进行了。
818.7 马匹的报名表必须包括马名、品种、性别、毛色、出生国家、代表的国家、护照号码和相适应的资格。
818.8 超出国家协会参赛报名的参赛者和马匹,组委会可以不与接待或者不允许其参赛。
818.9 在比赛中参赛者可以决定某匹马或他所有的马匹退赛,但是在没有得到组委会和裁判组同意时不得增加没有报过名的马匹。
818.10 在国家协会参赛报名之后因故不能派队参加团体比赛时必须立刻通知组委会。
818.11 团体或个人赛参赛者在通过其国家协会确认报名参加某个比赛后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比赛时,必须由外国裁判、技术代表报告给秘书长以便国际马联裁判团作出裁定。如果因为要同时参加正在进行的另一个比赛而缺赛不属于正当理由。
818.12 国家协会不得将同样的参赛者、马匹向更多的组委会做确认报名,否则这些参赛者和马匹将会在最后的赛事中被取消比赛资格。
818.13 在确认报名之后的退出和不出场比赛要补偿组委会在经济上的损失(也就是马房和宾馆的费用)。
818.14 在任何耐力赛比赛中参赛者不可以骑乘一匹以上的马匹参赛。
818.15 在锦标赛中,组委会可以允许多匹备用马匹运低赛区。在赛区至少提供一个备用马房。但是所有这些备用马匹必须是参赛报名名单中的马匹。
第819条  出场报名
819.1 领队必须以正式报名表格的书面形式向组委会秘书处报告决定出赛的参赛者和马匹的名字。
819.2 出场报名是领队或其代表在第一次验马之后一至三小时内根据裁判长的公告做出。
819.3 替换:
819.3.1 出场报名之后的替换:在出场报名提交之后从自己国家参赛报名名单中进行马匹或参赛者的替换,只能由骑手本国协会和组委会做出书面许可才可进行,并且这些许可必须合理。所有替换的马匹和骑手必须具备符合第816条3所规定的参赛资格。
819.3.2 因事故或伤病的替换:在出场报名后与比赛开始之间,参赛者或马匹因故、伤病不能参加比赛时可以在出赛之前2小时可以进行替换。必须保证的条件以下:(1)骑手要提交官方认证的内科医师的证明,马匹要有兽医和随队兽医的证明。(2)裁判长的批准。
819.3.3 参赛者、马匹或者人马一同的替换,只能被其他的已经正确报名并通过第一次验马的团体或个人参赛者和马匹替换。
819.3.4 在任何4星级国际耐力赛中的替换要由骑手国家协会按照第818条在其参赛报名名单中选择人马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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琥珀 发表于 2011-1-19 14:26:00

第三章  验马,马匹检查,医药控制

第820条  兽医控制
820.1 兽医委员会对于关系到马匹安全的方面问题有绝对的控制权。
820.2 国际马联兽医规则适用于所有国际耐力赛事。
820.3 规则规定的一系列的验马和马匹检查是为了在竞赛中马匹的健康、安全与福祉而设置的。
820.4 裁判根据官方兽医直接的建议所做出的决定是最终裁定,不接受以反对意见进行申诉。但是裁判有责任对于所有马匹淘汰的原因做出说明。
820.5 在第一次验马到最后一次验马期间由任何原因死亡的马匹,裁判有责任向比赛主办国协会做书面情况报告并附上国际马联兽医委员会对于情况的意见。
820.6 在锦标赛赛后因任何比赛原因在30天内马匹死亡,马匹所在国家协会应该以书面形式向国际马联兽医委员会说明情况以检讨当时的情况。
820.7 参赛者的马匹只有通过全部的验马和马匹检查才有资格获得最后成绩。
820.8 每匹马应该持有马匹护照或身份识别文件,同时要保留国际马联的耐力赛记录日志,除包括日期、地点、比赛距离、每次比赛的级别等信息记录之外,还要包括兽医对马匹参赛结果的记录:完成比赛、完成赛段最短的兽医站距离、没有获得达标资格(新陈代谢异常、跛行或两项兼有)的原因、该点的治疗情况、住院建议、休息阶段建议和兽医委员会对该马匹福利,未来竞赛安全必要的建议。只有兽医代表、裁判长和申诉委员会有权进行这个记录。
820.9 所有关系到验马和马匹检查的信息必须按参赛者分别记录,原则上要包括所有后面进行的检查内容。这些记录原则上要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备份)或硬记录。参赛者有资格在验马或马匹检查之后立刻拷贝或查阅。兽医检查卡可以由组委会保留。
820.10 到达兽医检查站的时间必须记录下来,并且必须以规则规定的兽医委员会规程确定的验马时间到场。
820.11 强制休停要在确定的兽医验马检查站进行,参赛者和马夫可以决定何时将准备好的马匹出场做验马检查。他们必须将马匹直接带入指定的地站点并以相应的步态连续地前行做展示。在验马区域里每匹马的陪伴人数不可超过三人,裁判长也可以在规程中进一步规定这个限制。
820.12 验马阶段如果有必要兽医委员会可以多次对马匹进行检验。但是在规程限定的时间之前马匹必须在三个方面证明其适合继续比赛:脉搏恢复、新陈代谢和步伐。
820.13 脉搏恢复、新陈代谢和步伐必须同时进行,以确定马匹能够达到所在星级标准的最低指标。任何对于验马程序的改变,裁判长都必须在比赛之前进行公布或在规程中明示。
820.14 一旦马匹成功通过脉搏检查,规定的休停时间就从马匹到达兽医检查站开始计算。在休停时间内可以进行所有其它的验马程序,包括快步检查。
820.15 根据极端天气条件或异常环境情况,技术代表或裁判可以与兽医代表共同改变休停时间的长度。但是这种改变必须在相应赛段开始之前通知到每个参赛者或其领队本人。
820.16 赛事组委会、技术代表、兽医委员会主任、外国兽医代表和裁判长要提供适当的治疗后护理和兽医治疗监控,包括安排可以进行马匹外科处置的设施。国际四星级赛事在赛场要安排应急和救护处置设施这些安排必须在规程中明确说明,并在第一次马匹检查之前获得技术代的认可。在第一次马匹检查之后,兽医委员会主任外国兽医代表可以向裁判建议治疗方面的安排,包括兽医委员会成员的位置或他们在治疗和护理区域的有效预案。这种安排必须视做兽医治疗,而且治疗小组必须包括该地区有临床执照的兽医。
第821条 马匹的检查和验马
821.1 兽医检查
821.1.1 首次兽医检查应该在马匹到达赛区后近早的进行,也就是要在将马匹放入所分派到马厩之前完成。
821.1.2 由裁判指定的赛会兽医执行,如果不可能也要由主办国的外科兽医执行。裁判长和外国兽医代表应该在场。
821.1.3 第一个目的是对马匹进行确认(护照、注册文件等)其次就马匹整体健康情况进行评估,特别是传染病的辨别。任何疑似病例都应该在马匹到达后报告给组委会、技术代表、或裁判。不管什么原因这个检查也不能迟于第一次验马前一小时。
821.1.4 在国际耐力赛赛事中,这项检查可以与第一次验马一同进行。
821.1.5 在国际正式耐力赛、锦标赛中这些检查出于安全隔离的考虑,直到健康检查达到满意前,包括同行的马匹在内必须在足够远的地方进行。这就要求组委会就此目的必须准备足够的隔离设施。
821.2 验马:
821.2.1 第一次验马:原则上要在比赛当天出发前由兽医委员会与裁判一同进行。所有验马的执行标准如下:心率、呼吸系统、总体情况、步伐评估、病痛、伤口、创伤、动作表现和其它每次验马累计于兽医卡片上的内容。
821.2.2 常规验马:就责任而言兽医第一次验马与最后一次验马对于马匹的评估是没有区别的。对于马匹是否适合继续比赛的新陈代谢和步伐评估都是相同的。
821.2.3 验马礼貌:为了照顾到由于比赛给骑手和马匹所造成的重压,裁判和赛事监管有责任维持验马区域的安静、文雅的气氛。同时骑手和他的随行人员、马主、随队人员也都有责任尊重正在进行的活动氛围,因为参加验马与对马匹身体状况是否适合继续比赛的评估,都会有一定的压力。因此,不允许以含糊拖延蒙混过关,也不允许干扰的马匹规范表现。有时国际马联技术委员会可以提供一个禁止行为的表格,以取消比赛资格或其它惩戒作为处罚。当然这个表格并不一定非常详细,最有效的判断是裁判和赛事监管至高的权利。(参照耐力赛指导)
821.2.4 强制恢复性检查:兽医委员会在与裁判协商后可以规定可以要求骑手在马匹预定出发15分钟前到兽医检查站进行强制检查。
821.2.5 请求后恢复性检查:如果兽医对已通过了检验的马匹仍存有是否有能力继续比赛的疑虑时,可以在规定出发15分钟前,让参赛者将马匹带到检查点进行恢复后的复查。这一条款是遵循给存有疑虑的马匹一个有利判罚的一个继续比赛的机会。
821.2.6 兽医检查站的验马:是每一个赛段结束后,首先对马匹进行的强制检查。
821.2.7 兽医检查站的验马复查:在兽医检查站进行检查的马匹,如果脉搏指标超过验马规定值,那这匹马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再进行第二次的检验。
821.2.8 最终的验马:最终验马是在马匹通过比赛终点之后进行的检查。马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并且只有一次检查的机会。
821.2.9 心率:心率指标异常的高、心率指标高于规程中规定或裁判根据兽医委员会的建议修订了的指标时,马匹将不允许继续比赛,即被认为失去了下一个赛段的比赛资格。任何异常心音必须进行记录。
821.2.10 呼吸系统:异常呼吸节律或被兽医委员会认为会危及马匹健康的呼吸印象,马匹将被淘汰。
821.2.11 总体情况:要记录体温、检查黏膜。总体状况差或体温异常高的马匹将被淘汰。
821.2.12 不规则步伐:
在第一次验马、最终验马或比赛中的验马时马匹步伐不规则;在松弛缰绳牵引的情况下持续进行马匹直线来回的快步观察关节不弯曲或深度触痛的马匹;直观的疼痛,直接影响到能力威胁到安全的马匹,要淘汰出比赛,即没有下一赛段比赛资格。
821.2.12.1 原则上验马要在平整坚实的地面上进行。
821.2.12.2 经过快步观察后兽医质如果疑马匹继续比赛的能力,那这匹马就要经过三位兽医组成的小组再进行一次快步查验。这三位兽医要单独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该马匹是否通过查验,并将投票结果直接通报给一位裁判组成员。
821.2.12.3 为了保证参赛者和马匹的利益考虑,这三位兽医中的任何一位如果愿意,都可以与当值的裁判协商要求马匹在投票之前做进一步快步观察。最后的决定是以三位兽医不经讨论的独立的投票为准,即最终决定。
821.2.12.4 然而,如果根据三次检查兽医小组仍不能认定马匹是否可以继续比赛,(一次是最初检查,后两次是请求兽医)无论是因为表现不佳还是兽医的判断马匹都应该淘汰。
821.2.12.5 所有不寻常的步伐都应该记录于马匹的兽医卡片上,无论马匹已经淘汰与否。
821.2.13 病痛、伤口和创伤:任何嘴角、肢体、身体、明显的病痛、伤口和创伤包括肚带伤和鞍伤都必须记录。如果继续比赛一定会导致这些病痛、伤口和创伤的恶化,那就不允许继续比赛。
821.2.14 马掌和马蹄:马匹可以无掌骑乘,但是比赛过程中如果装了马掌就必须安装正确并保证良好状态。在第一次验马时有马掌,而失去一个或几个马掌是允许通过终点的。允许使用蹄套或衬垫。然而为了竞赛的目的使用矫正限制马匹肢蹄的手段一旦明显造成马匹继续的疼痛,就要淘汰马匹。
821.3 独立的兽医卡片
在第一次验马之前就必须提供一个独立的兽医卡片(兽医卡)以完整记录每次验马的结果。
821.4 最终验马
821.4.1 获得资格的马匹是必须在越过终点线30分钟内脉搏低于每分钟64次。脉搏指标达不到标准的马匹将不能排名,但是也必须在越过终点30分钟内到达兽医站进行验马。
821.4.2 在任何情况下脉搏必须在规程中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测量并进行记录。
821.4.3 最终验马的评判看马匹通过一般的休息是否还可以经历一个完整的赛段,与先前比赛过程中的验马要执行一样监控和标准,唯一不同的是只允许有一次出场验马达到合格的机会,每匹马也按照兽医卡进行检查。
821.4.4 所有超过160公里的一日耐力赛或超过日赛程100公里的双日赛和多日赛,每匹参赛马匹必须在赛后进行至少24小时的兽医监察,只有在兽医委员会授权下才可以缩短监察时间离开。
821.5 其它验马
裁判或赛会兽医可能会在比赛过程的任何时间随意选择马匹进行其它验马。
第822条 马匹最佳状态奖
822.1 在国际马联耐力赛赛事中,组委会可以设置最佳状态奖。
822.2 这一奖项的目的是在合格达标的马匹中评出比赛中状态最好的马匹(必须在前10名的马匹中)。
822.3 获得最佳状态奖的马匹必须是以较好的名次成功完成比赛,由裁判根据其它的完成情况和时间比率决定。
822.4 获得最佳状态奖的马匹必须是直到颁奖结束仍被认为表现出有比赛状态。
822.5 参赛者不一定与马获奖。
822.6 耐力赛指导手册记叙了最佳状态奖设置的程序。所有获得最佳状态奖的马匹都要接受药物监控。
第823条 比赛期间的兽医治疗
在比赛期间没有得到兽医委员会的书面批准情况下不允许实行兽医治疗。经过授权的治疗不影响马匹的排名资格。

第四章  耐力赛赛事官员

第824条 官员的职责
824.1 裁判
824.1.1 在耐力赛比赛中裁判负责监管组委会对执裁、兽医监控和记时员的所有工作安排。
824.1.2 组委会根据参赛人数负责招募其他辅助官员、赛事监管和兽医,但是赛事的整体控制由裁判负责。
824.2 技术代表
824.2.1 技术代表必须协同组委会在赛前检查并核准比赛路线的安排。如果可能两星级和三星级赛事的技术代表要参与比赛路线的设计。四星级赛事和锦标赛的技术代表必须参与组委会比赛路线的设计。
824.2.2 技术代表必须核准赛事的技术和行政安排:马匹的检查与验马、马匹和参赛人员的食宿安排另外包括赛事的监管。
824.2.3 技术代表要负责督导技术会议和所有技术人员的行为。
824.2.4 技术代表对裁判应该做的所有报告和建议的决定进行研究。
824.2.5 在技术代表向裁判长报告他对所有的比赛安排认可之前,他有绝对的权利。之后技术代表将继续监管比赛中技术的和行政方面的事物,并协助裁判长、兽医代表和组委会的工作和提出建议。
824.2.6 在三星级或低级别的比赛中,如果技术代表具有资格他同样可以担任裁判长。
824.2.7 在四星级比赛中技术代表必须是外国人。
824.3 兽医委员会
824.3.1 兽医代表全面控制关系到马匹安全、健康和利益方面的一切事物。国际马联的兽医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国际马联批准的耐力赛赛事。
824.3.2 兽医委员会主任和外国兽医代表要与裁判和技术代表尽早地着手兽医检查站和其它关系到马匹安全的工作。
824.4 赛事监管长
824.4.1 赛事监管长负责安排比赛期间全程的赛事监管工作。
824.4.2 赛事监事长必须保证马房的安全标准符合相应的赛事水平并在每个兽医检查站安排足够数量的赛事监管人员。
824.4.3 赛事监事长要协助组委会、裁判长和技术代表确保赛事的仪式组织安排流畅,如开幕式、闭幕式或其它仪式。
824.4.4 赛事监事长在整个比赛阶段负责确保所有与会人员的安全和利益。
824.4.5 赛事监管长必须与裁判长、技术代表、主任兽医保持随时有效的联络并与组委会、技术代表尽早地就赛事计划进行实施。
824.5 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在总则和兽医规则中有所规定。
第825条 国际耐力赛中的官员
825.1 世界锦标赛
825.1.1 裁判组必须包括一名裁判长及四名国际马联耐力赛裁判名单中认可的成员组成。其中一名应为国际马联耐力赛委员会与组委会协商后共同指定的外籍裁判。所有成员必须是有经验的并达到所执行星级需要的耐力赛裁判。
825.1.2 兽医委员会要有一位主任兽医,一位外国兽医并且以平均每15匹马配备一位兽医的比例,最少也要有主任兽医、外国兽医等5位兽医组成。其中至少一半必须是外国的由国际马术联合会耐力赛委员会和与组委会协商后在耐力赛兽医名单中共同指定的兽医。所有兽医必须是有耐力赛兽医工作经验的并达到所执行星级需要的耐力赛兽医。
825.1.3 临床兽医必须是国际马联核准的临床兽医,并由国际马联与国际马联耐力赛委员会、国际马联兽医委员会协商后指定。至少要配备每20匹马一位临床兽医。其中50%要有国际耐力赛锦标赛级别的赛事经验。
825.1.4 外国技术代表必须从国际马术联合会耐力赛技术代表名单中选择,并且由国际马联与国际马联耐力赛委员会、组委会协商后指定在能满足相应耐力赛星级需要水平人选。
825.1.5 赛事监管长必须从国际马术联合会耐力赛事监管长名单中选择并且由组委会指定。
825.1.6 申诉委员会:适用总则的规定,该委员会必须由国际马联与国际马联耐力赛委员会、组委医委员会协商后指定。
825.2 正式国际耐力赛、区域综合运动会、成人、青年和少年洲际锦标赛及其它四星级耐力赛
825.2.1 裁判必须包括由一名裁判长及三名国际马联耐力赛裁判名单中的成员组成。其中一名必须是经国际马联与国际马联耐力赛委员会、组委会协商指定的外籍裁判。所有成员必须符合相应比赛星级的耐力赛裁判标准。
825.2.2 兽医委员会要包括一位主任兽医,一位外国兽医代表,并且以平均每15匹马配备一名兽医的比例组成,兽医最少也要有主任兽医、外国兽医等5位。其中至少一半必须是外国的由国际马术联合会耐力赛委员会和与组委会协商后在耐力赛兽医名单中共同指定的兽医。所有兽医必须是有耐力赛兽医工作经验的并达到所执行星级需要的耐力赛兽医。
825.2.3 在四星级国际耐力赛比赛中,临床兽医必须是国际马联核准的临床兽医,并由国际马联与国际马联耐力赛委员会、国际马联兽医委员会协商后指定。至少要配备每20匹马一位临床兽医。其中50%要有国际耐力赛锦标赛级别的赛事经验。
825.2.4 外国籍技术代表必须从国际马术联合会耐力赛技术代表名单中选择并且由国际马联与国际马联耐力赛委员会、组委会协商后指定并能满足相应耐力赛星级需要的水平。
825.2.5 赛事监管长必须从国际马联耐力赛事监管长名单中选择并且由组委会指定。
825.1.7 申诉委员会:适用总则的规定,该委员会必须由国际马联与国际马联耐力赛委员会、组委会协商后指定。
825.3 三星级国际耐力赛
825.3.1 裁判必须由包括组委会指定一位裁判长及一位国际马联耐力赛裁判名单中的外国裁判组成。如果有其他裁判可以是组委会指定的国家耐力赛裁判。所有成员必须符合相应星级的耐力赛裁判标准。
825.3.2 兽医委员会要包括一位主任兽医和两位组委会从国际马联耐力赛兽医名单指定的兽医组成,其中一个必须是外国人。必须平均每20匹马配备一名兽医。所有这些兽医必须是有耐力赛兽医工作经验的并达到所执行星级需要的耐力赛兽医。所有其他成员必须是组委会指定的有耐力赛经验的兽医
825.3.3 要从国际马联名单中指定一位临床兽医,至少要以每30参赛匹马的比例配备临床兽医。
825.3.4 技术代表必须是组委会从国际马术联合会耐力赛技术代表(耐力赛裁判、兽医)名单中指定能满足相应耐力赛星级水平需要的技术代表。当比赛开始后技术代表可以担任裁判职务。
825.3.5 赛事监管长必须由组委会从国际马联名单中选择。
825.3.6 不需要设立申诉委员会。
825.4 一星级和两星级国际耐力赛
825.4.1 裁判必须由一位国际马联名单里选择的耐力赛裁判。所有其他成员可以是有经验的国家裁判。所有成员必须符合相应级别的耐力赛裁判的条件。
825.4.2 兽医委员会必须由组委会在国际马联名单中指派的一位主任兽医和两名成员组成。所有成员必须符合相应级别赛事耐力赛的兽医条件,一位必须是外国人。所有其他成员必须是组委会指派的有经验的耐力赛兽医。
825.4.3 在一星级和两星级国际耐力赛中至少每50匹参赛马匹配备一位临床兽医。
825.4.4 技术代表必须是组委会从国际马联耐力赛技术代表(耐力赛裁判、兽医)名单中指派符合相应级别的人选为耐力赛技术代表。
825.4.5 赛事监管长必须是组委会从国际马联耐力赛事监管长名单中指派。
825.4.6 不需要设立申诉委员会。

第五章  奖励和颁奖仪式

第826条 奖励
826.1 所有完成比赛的参赛者都应该给予奖励。
826.2 耐力赛比赛的奖励额度没有最低限制。
826.3 奖金的分配要参考国际马联总则。
第827条 颁奖仪式
兽医委员会可以拒绝接受任何不适合的马匹参与颁奖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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琥珀 发表于 2011-1-19 14:27:00

附录1:国际马联裁判的晋级
国际候补裁判
•国际马联提供有资格的国际候补裁判名单,候补裁判由国家协会提名国际马联批准。
•国际候补裁判的资格认定如下:
•在本年度或前一年度内的国际耐力赛(CEI)中担任过裁判和申诉委员会成员在国家级赛事中担任裁判长。
•掌握两种国际马联官方语言之一种并了解另一种语言的工作术语。
•通过“国际马联的 I 级耐力赛裁判培训认证”。
•在前一年度内两次担任过赛事组委会成员、赛事监管长助理或赛事监管长。最好是国际赛事。
•年龄最好低于60岁。
国际裁判
•国际马联提供有资格的国际裁判名单,国际裁判该国家协会提名国际马术联合会批准。
•国际裁判的资格认定如下:
•至少三次在国际耐力赛、国际正式耐力赛或锦标赛上担任裁判、申诉委员会成员或技术代表。
•至少做过两年或两个赛季的候补裁判。
•通过国际马联的 II 级耐力赛裁判培训认证。

附录2:裁判 - 级别
两星级国际马联官员的指定
两星级国际马联官员的指定的申请:
•在本年度或前一年度内的国际耐力赛担任过裁判和申诉委员会成员或在国家级赛事中担任过裁判长、。
•会讲两种官方语言中的一种。
•通过国际马联的 I 级耐力赛裁判培训认证。
•已经被指定为国际马联的国际候补裁判。
•在两次赛事中担任过组委会成员、赛事监管长助理或赛事监管长。最好是国际赛事。
•年龄最好低于60岁。

三星级耐力赛官员的晋级
三星级国际马联耐力赛裁判的晋级的申请:
•在以前的任何两年时间里最少三次担任过一星级或两星级国际耐力赛赛事的裁判。
•在当年或前一年的一星级国际耐力赛赛事中担任过裁判长。
•通过国际马联的国际 II 级裁判资格培训认证。
•至少在两年或两个赛季裁判过两星级赛事。
四星级耐力赛官员的晋级
四星级正式国际马联耐力赛裁判的晋级:
•在以前任何的两年时间里至少三次在三星级国际耐力赛赛事中担任裁判。
•在当年或前一年的两星级国际耐力赛赛事中担任过裁判长。
•在12个月内参加过 II (三星级、四星级)级裁判资格培训。
•至少两年里担任过两次三星级赛事的裁判。
所有获得以上资格的官员至少每三年要参加一次与其资格相当的培训(两星- I 级/三星和四星 – II级) 。鉴于近年来此项运动中的许多变化,为了马匹安全、福祉和利益这一方面要强力推行。任何没有参加培训班的人员都会在限定时间内接到通知并面对降级或从名单中除名。

附录3:技术代表 – 级别
两星级技术代表的指定
两星级技术代表指定的申请:
•在本年度或前一年度在国家级赛事中担任过技术代表或相应职位。
•讲两种官方语言中之一种。
•拥有国际马联耐力赛裁判的资格。
•年龄最好低于60岁。
三星级技术代表的晋级
两星级技术代表晋级三星级:
•至少三次在两星级国际马联国际耐力赛赛事中担任过技术代表,在之前2年内担任过一星级技术代表。
•通过了国际马联技术代表课程培训考核。
•至少担任过两年或两个赛季的2星级技术代表。

四星级技术代表的晋级
三星级技术代表四星级的晋级:
•至少在之前的2年内三次在3星级国际马联赛事中担任过技术代表。
•在12个月内参加了国际马联技术代表二级(3星级4星级)课程复习培训。
•至少担任过两年或两个赛季的3星级技术代表。
所有获得以上资格的官员至少每3年要参加一次与其资格相当的培训。鉴于近年来此项运动中的许多变化,为了马匹安全、福祉和利益这一方面要强力推行。任何没有参加培训班的人员都会在限定时间内接到通知并面对降级或从名单中除名。

附录4:兽医 - 级别
两星级国际马联兽医官员的指定
两星级国际马联兽医官员的指定申请:
•有10次国际马联或国家级赛事中出任兽医委员会成员。
•会讲两种官方语言中之一种。
•本年度之前通过了国际马联国际耐力赛兽医培训班考核。
•年龄最好低于60岁。

晋级三星级国际马联兽医官员
两星级国际马联耐力赛兽医官员向三星级的晋级:
•在之前的任何两年内至少四次以两星级身份在一星级两星级国际耐力赛中出任过国际马联兽医委员会成员。
•至少担任过两年或两个赛季的2星级兽医。
晋级4星级国际马联兽医官员
三星级国际马联耐力赛兽医官员晋级四星级:
•在之前的任何三年里至少两次担任过两星级国际耐力赛的国际马联兽医委员会的外国兽医代表。
•在之前的任何三年里至少三次担任过三星级国际耐力赛国际马联兽医委员会的成员。
•在之前的三年里,至少参加过一次讨论马术运动医学的会议(研究会、研讨会)、生理学实践或国际马联相关培训的持续教育活动。
•至少有三年或三个赛季的三星级赛事兽医经验。
所有获得以上兽医资格的官员至少每两年要参与四次国际马联耐力赛赛事,并参加一次与其资格相当的培训(与晋级星级相当的晋级的培训)。鉴于近年来此项运动中的许多变化,为了马匹安全、福祉和利益这一方面要强力推行。希望所以国际马联耐力赛兽医注意规则最新的内容修订,协议条款和禁忌物质。任何没有参与赛事、参加培训班的人员都会在限定时间内接到通知并面对降级或从名单中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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琥珀 发表于 2011-1-19 14:28:00

附录5:各级赛事技术官员所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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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室宗亲 发表于 2011-1-19 14:41:00

NB。

话说语言障碍真的很阻碍沟通....记得有个啥巴比伦塔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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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方战骑 发表于 2011-1-20 12:07:00

赵老师辛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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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毕 发表于 2011-7-6 11:05:21
文中说到“耐力赛指导备注”,这个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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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室宗亲 发表于 2014-4-2 15:13:12
格式乱了,可否编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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